2023年8月10日-11日,河北省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“公共资源交易重点工作安排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会”,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、高级编辑刘亚利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高级顾问曹石林进行授课。在互动答疑环节,刘亚利解答了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。
问题:交易中心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?
案例:6月30日,财政部发布了2000号政府采购公告,对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行政处罚,理由是在去年交易中心执行的“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”存在“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”的情形。本项目涉及采购多点控制单元(MCU)视频会议管理系统、分体式视频会议终端 、LED显示屏等软硬件产品,中标金额195.7万元,去年12月开标广东中凯智慧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中标。但是有供应商投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6项技术参数和1项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。财政部经过调查,驳回了投诉供应商的诉求,认定招标文件的诉求都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且合规。但是在调查中,财政部还发现了其他问题,问题出在整体设计方案和售后服务这两个评分项目上,招标文件有如下规定。
财政部认为这些加分项目无法量化,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,于是在4月底要求废标。本次则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行政处罚。以往财政部进行处罚的对象都是政府采购中心,少有对交易中心进行处罚的案例,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,交易中心是否应该成为处罚对象呢?
答:上述项目公共交易中心作为行政处罚对象是没问题的。因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的是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,所以实际上它是集中采购机构,财政部门对集采机构是有监管权的,这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权力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,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。
问题: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需细化量化要求,目前我单位编制采购文件“服务方案”评分细则模式为:“每有一项内容完整且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,不满足不得分,满分8分。”是否符合相关要求?
答:采购文件要明确服务方案的具体要求,不然无法判断投标人提供的方案是否“完整“、”满足”。上述评分细则中“每有一项内容完整且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,不满足不得分,满分8分”属于评审标准没有量化。什么样的方案属于“完整”、“满足”,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标准,否则在评审过程中给予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,也给了供应商想要与评审专家相互串通的机会,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、公正原则。